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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动态
丹东市公安局内保支队聚焦“六保”、“六稳”组织开展“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0/5/18 10:36:57

为确保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全面恢复我市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丹东市公安局党委保“六稳"、促“六保”总体工作部署,连日来,丹东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紧密围绕市局出台的“六大行动”、56条具体措施按照警种职能,强化责任担当,聚焦“三电”设施安全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复产、学校复学、群众生活安全有序,5月14日上午,内保支队联合市供电公司共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宣传暨“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启动活动。活动中内保支队与供电公司结合今年宣传主题“强化法律意识,维护“三电”设施安全”切实做好我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对疫情防控期间市供电公司与市公安局并肩作战共同为我市企业复产复工,学校复学,群众安居生活提供有力的治安和电力保障各自所做出的辛勤努力给予积极肯定,同时就下一步各自在疫情防控中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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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国际电信日”当天上午,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组织振兴、元宝、振安公安分局内保大队联合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在万达广场及联通聚宝营业厅门前共同开展保护“三电”设施宣传活动,现场通过问答、节目表演、情景互动等多种形式向参与活动的群众宣传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联通聚宝营业厅门前民警与联通工作人员,通过展板、条幅向市民宣传“三电”设施保护保护宣传主题,在交通路口利用红灯等候区向等待通行的市民发放“三电”宣传资料,提倡市民文明安全出行,保护身边“三电”设施。东港、凤城、宽甸公安内保大队同日在各地同步开展“三电”宣传活动。

为使“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深入人心,利用网络扩大宣传受众人群,市局内保支队5月15日通过丹东警事刊发“三电”宣传专刊,利用视频结合图文声情并茂的向市民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与广大市民学习、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安全常识。

据统计,连日来参与“三电”设施安全宣传活动的企业员工及民警共计300余人,向群众发放保护“三电”设施宣传资料10000余份,宣传品1000余件,接受群众相关咨询500余人次,为我市经济保稳增速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什么是“三电”设施?

保护三电设施有多重要?  



“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台设施。它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电信等通讯部门的光缆线、电缆线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空调外机、储电池等内部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备。对于国家而言,三电设施遭到破坏不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会给国家经济遭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等;对于企业而言,三电设施遭到破坏不仅会影响系统运行安全,中断用户服务,还会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等;对于个人而言,三电设施遭到破坏不仅无法得到稳定的三电服务,如恶意或协助破坏行为,还将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三电”保护势在必行。



“三电”设施对日常生活的重要性

“三电”设施发生问题会导致全城停电,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活动,将对维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保障市民通信畅通、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保护“三电”设施,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你我的正常生活。只有“三电”设施得到保护我们才能用好电、通好话、上好网、看好节目,保护“三电”设施,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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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广播电视、电信及电力设施?

三电设施遭到破坏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忽视安全提示破坏供电线路,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安全,拆卸或毁坏公用电信设施重要部件,砸毁电信设备、偷割,截断电(光)缆,毁坏杆路、管道(孔),故意违反电信服务规范使通信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典型案例一

2020年4月9日晚间,振兴分局汤池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集贤村3组时发现路旁水沟里站着一名行迹可以男子正在切割电缆,民警前后包围将犯罪嫌疑人于某交代其3月份以来伙同其女婿夏某在丹东多地盗窃电缆,变卖后获利20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于某、夏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二

2020年3月31日,振安分局楼房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通信基站蓄电池被盗,一旦停电无法启用备用电源,将造成房源几十公里通信信号中断,给企业和居民生活造成巨大损失。经过连夜蹲守,4月1日早6时,公安民警将嫌疑人李某抓获,车内查获基站被盗蓄电池6块,均是李某与朋友罗某两人从附近两个通信基站内偷来的,目前,李某、罗某因涉嫌盗窃“三电”设施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破坏“三电”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目前部分群众对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不了解,在一些农村地区,存在人为破坏通信线路、基站行为。通信部门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对破坏通信设施者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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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维护“三电”的忠诚卫士?

 电信、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广电信号的正常传播,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关系到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公安部关于印发《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治〔2017〕579号)的通知中规定,为了有力打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110报警台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案件性质及查处情况,对举报人员予以300—5000元不等的奖励。


保护三电,人人有责

✦ 我们要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

✦ 坚决不为任何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隐瞒和窝藏;

✦ 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内保支队